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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的相关规定及各种设备、线管、阀门的安装高度

作者:海湾消防设备 文章来源:http://www.gstcp.com/ [ ]

消防控制室 

一、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二、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三、消防控制室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四、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五、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消防控制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六、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每日更新重要知识点。

七、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八、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九、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十、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②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③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④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⑤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参考文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6.2.7、8.1.7-8.1.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技术规范》GB50116-2013  3.4.4-3.4.8 

各种设备、管线、阀门等安装高度 

序号 名称和高度要求 

 

01

 

墙壁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其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 

 

02

 

地下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0.4m 

 

03

 

室内消火栓应设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离地面的高度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 

 

04

 

喷头的感温组件与顶棚或梁底的距离不宜小于75 mm,并不宜大于150 mm。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的下方布置喷头时,喷头与顶板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300mm。梁和障碍物及密肋梁板下布置的喷头,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及密肋梁板底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5mm不得大于100mm。 

在梁间布置的喷头,在符合喷头与梁等障碍物之间距离规定的前提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mm 

 

05

 

细水雾分区控制阀的安装高度宜为1.2m~1.6m,操作面与墙或其它设备

的距离不应小于0.8m,并应满足操作要求;

 

 

06

 

 气体灭火系统选择阀操作手柄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当安装高度超过1.7m时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07

 

气体灭火系统设置在防护区处的手动、自动转换开关要安装在防护区入口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楼)面1.5m。 

 

08

 

 同一系统中容器阀上的压力表的安装高度差不宜超10mm 

 

09

 

气体灭火系统选择阀的安装位置靠近储存容器,安装高度宜为1.5 m~1.7m。选择阀操作手柄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一面,当安装高度超过1.7m 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10

 

气体灭火系统手动启动、停止按钮应安装在防护区入口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楼)面1.5m,手动启动、停止按钮处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11

 

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m;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m。 

 

12

 

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其高度不宜大于6.0m。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宜高于防护区地面2.0m。 

 

13

 

泡沫液储罐周围要留有满足检修需要的通道,其宽度不能小于0.7m,且操作面不能小于1.5m;当泡沫液储罐上的控制阀距地面高度大于1.8m时,需要在操作面处设置操作平台或操作凳 

 

14

 

泡沫混合液管道设置在地上时,控制阀的安装高度一般控制在1.1~1.5m 

 

15

 

泡沫混合液立管上设置的控制阀,其安装高度一般在1.1~1.5m之间,并需要设置明显的启闭标志;当控制阀的安装高度大于1.8m时,需要设置操作平台或操作凳 

 

16

 

泡沫灭火系统消防泵的出液管上设置的带控制阀的回流管,需符合设计要求,控制阀的安装高度一般在0.6~1.2m之间。 

 

17

 

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最高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最高保护对象最高点以上0.6m。(2)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18

 

干粉系统对于贮压型系统,当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时,喷头的最大安装高度不大于7m;当采用局部应用系统时,喷头最大安装高度不大于6m;对于贮气瓶型系统,当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时,喷头的最大安装高度不大于8m;当采用局部应用系统时,喷头最大安装高度不大于7m 

 

19

 

干粉体系在操作面一侧安装选择阀操作手柄,当安装高度超过1.7m时,要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20

 

嵌墙式灭火器箱的安装高度,按照手提式灭火器顶部与地面距离不大于1.50 m,底部与地面距离不小于0.08 m的要求确定。 

 

21

 

在潮湿场所插座应采用密封型并带保护地线触头的保护型插座,安装高度不低于1.5m。车间及试(实)验室的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小于0.3m;特殊场所暗装的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小于0.15m;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电源插座距地面安装高度应大于1.0m。

 

22

 

标志灯具表面应与地面平行,与地面高度差不宜大于3mm,与地面接触边缘不宜大于1mm; 

 

23

 

信息机房新建机房如采用下送风方式,机房活动地板距地面净高不小于400mm 

 

24

 

应急照明配电箱和分配电装置落地安装时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 应急照明配电箱和分配电装置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 ~1.5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0m。 

 

25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为1.3~1.5m,靠近门或侧墙安装时应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门的正常开关,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坪0.1~0.2m; 

 

26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0.1~0.2m。 

 

27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每个垂直疏散通道及扩展区宜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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