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北京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规程《DB11/T 1620-2019》,气体灭火钢瓶报废的年限规定如下:
5.9.3 报废
5.9.3.1 经检验,灭火剂或驱动气体钢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废:
a)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b) 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二十年的钢质焊接气瓶;
c) 查看出厂日期钢印,满三十年的钢质无缝气瓶;
d) 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e) 有明显火焰烧灼痕迹的;
f) 其他经检验不符合GB 13075、GB 13004、TSG R0004 相关规定的。
5.9.3.2 制冷机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制冷功能失效、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9.3.3 系统组件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或功能缺失无法修复时应报废。
5.9.3.4 管网和喷头出现碰撞变形、严重锈蚀及其他明显机械性损伤时应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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