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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盏灯,证伪了《民规》排斥它的两条虚弱理由

作者:海湾消防设备 文章来源:http://www.gstcp.com/ [ ]

一盏灯,证伪了《民规》排斥它的两条虚弱理由

一盏灯,证伪了《民规》排斥它的两条虚弱理由

文/陈工谈消防应急照明

笔者本来是计划下周发表这个评论话题,想不到趣读消防栏的笔名“折耳根”作者先于发表了(点击查看:趣读消防-应急照明灯不应嵌入安装?规范の战争),看来,消防界对此话题的关注比较普遍哈,也可见行业“路见不平一声吼”的呼声很高。本来我要写的叙述意涵大约60%与折耳根先生类同,在此就省略三千字不再重复。下面笔者仅阐述那剩下40%部分的个人见解、建议和呼吁。

消防嵌顶照明灯在行业标准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标准》GB51348-2019中被列为广受争议的排斥品,即与国家技术标准GB51309-2018、众多大型地产商应用诉求、大型设计院设计诉求、主流厂商产销运营等存在冲突。其排斥的所谓理由主要有两个:

1、火灾的烟雾易弥漫在吊顶凹槽的灯具内积压成“烟窝”,影响其光源光线的穿透。笔者提出辨析:这理由属于“想象化”的牵强。

A)同样是顶部天花位置,极小的高度差(嵌顶式与吸顶式仅相差灯具的厚度),而且光源设计在灯具倒置的最低面/底面(参见下图之右图),也有部分厂商嵌顶产品的光源体是裸露设计于天花外面(参见下图产品所示,几乎与吸顶式无差异),在烟雾侵入和消散方面与吸顶式灯具已完全相同。

因此,对于飘顶的烟雾来说,嵌入式和吸顶式几乎没有什麽差别(笔者曾于今年4月份做过多次现场模拟试验证实:几乎不存在差异),更何况还有抽/排烟风机等设施的消除作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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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最重要的是:不要死磕嵌入式和吸顶式存在烟雾侵入与消散的程度差异,假如存在差异,完全可以要求嵌顶款式提升其密封的防护IP等级,或通过规范其光源的色温定为2700~3000K(橘黄色穿透浓烟的能力最强,即汽车大灯原理)更合适、更有效,而不是考虑不周“一棍子打死”排斥它的应用,毕竟嵌入式灯具在现代建筑走廊空间的顶装天花应用中具有一定的公认优势:①灯体美观、简约时尚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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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更重要的是嵌入式灯具简化了走廊顶部天花的空间结构:现代的安防探测器摄像头、消防报警探测器烟感探头、温感探头等等众多构件在走廊顶部的排列已经够繁杂而混乱,大概只有燕子筑巢时喜欢吧(参见上图所示)。而嵌顶灯的“隐身”性质可以大大简化空间视觉结构和优化人眼的视觉感受,尤其是现代生活空间场所更需要简洁、舒适的休闲空间结构(参见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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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排斥的理由二:应急(疏散)照明灯以广照型为主,嵌入方式不利于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实现。

即《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之13.6.5第1款:应急(疏散)照明灯均为点光源,LED光源的遮光角在60°左右,且光强分布是不均匀的,灯具的安装位置、安装方式、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不同构造以及柱子和护手等因索均会影响100%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实现。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对疏散走道地面水平最低照度解析中,同样以50%的宽度边侧为准,在欧洲国家相关规范中,也基本与本标准要求一致。笔者提出辨析:嵌入方式怎么就不利于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实现?

A)嵌入式与吸顶式的安装高度只相差灯具的厚度(几公分而已),对地面的水平照度有什麽区别和额外影响?(提示:毫无相干!)。就算有细微差异,难道就不能通过增大灯具亮度(光通量)、改进反射器光束角、透镜折射角等来提高甚至超越吗?

B)广照型不利于地面水平最低照度的实现?笔者要指出的是恰恰相反,广照型更利于低空间天花灯的照度实现(前提条件是灯具亮度够大,最好与光束角同步增大)而且更节省灯具的设计数量及综合造价(即灯具前端的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也同步节省)(参见下图的对比描述所示)。

之所以有这种排斥理由,笔者认为编委完全是“零和”思维,根本没考虑照明灯具的亮度设计可动态增大,以及光束角可以通过设计而改变这个因素。要知道行业灯具的光源发光效率(光效)在突飞猛进,有些企业产品的光效已高达170流明/瓦,其3瓦灯具的亮度(光通量510流明)已超过以往相同功率的两倍多(230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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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照型灯具(譬如通过反射器聚光)适用用于高空间的天花照明。

既然某编委指明了60°遮光角(注:应该要用光束角120°来表述!此编委的专业术语都用错地方了!遮光角为视力保护角,一般仅用于规避炫光的叙述),这与广照型还是深照型有什麽直接关系?只要光源强度足够大就行。难道在光源的设计上,吸顶式和嵌入式有什麽重大区别?事实上是没什麽刻意区别!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中细列的上述文字解说逻辑不清,指向混乱,还扯上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和欧洲国家相关规范(注:欧洲的简约时尚典范为何不引用?),编委说了一大堆废话弄成了“卖拐小品”式的忽悠嫌疑(即硬拉50%的宽度边侧欧洲规范与前面的“遮光角”、“广照型”叙述构成前后逻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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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灯具产品的应用与设计需要其具备合理性、科学性、合规性和先进性。嵌入式消防照明灯具备这四性特征,为何被《民规》非理性排斥?一些小众厂商的消防照明灯具仅有几种吸顶式款式,无力面对一些大品牌的众多灯具款式优势竞争,所以就利用其利益关系走左门旁道,成了“影响标准”的嫌疑?笔者在此呼吁:行业需要良性发展,企业不能出于一己私利而不择手段阻碍行业的合理化应用与发展,也寄望《民规》编委们在将来的某天改编时对此予以纠正。

另外说明:一些嵌顶式照明灯也很容易、很方便改装成吸顶式和吊装款式,只需在市场上买到专用的圆筒形壳体和托接支架就行。

①灯具额外附带的安装附件如果不属于灯体本身配件,就与灯具产品的一致性无关。圆筒壳体(嵌顶式改成吸顶式之用)和托接支架(吸顶式改成吊挂式之用)是行业常用的改装附件,但只有一些大厂家才有此附件配送售卖。

②一般的嵌顶式照明灯通过嵌入不同筒径的定制圆筒后,可以改装成吸顶式或吊顶式。譬如某品牌的三用途筒灯,可以很方便灯具在嵌顶、吸顶或吊顶三种安装方式应用,在顶装的消防应急灯领域具有一定的优势。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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