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规范核心要求
结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针对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及防火隔墙,核心规范要求如下:
(一)无门窗洞口防火墙
1.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4.2.6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库房内的防火
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分隔。
4.2.4 与甲、乙类厂房贴邻并供该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应采用无开口的防火
墙或抗爆墙一面贴邻,与乙类厂房贴邻的防火墙上的开口应为甲级防火窗。其他变(配)电站应设置在甲、
乙类厂房以及爆炸危险性区域外,不应与甲、乙类厂房贴邻。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注:1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
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3.4.5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
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
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
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5.3 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
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
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4.3.4 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相应容积湿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
的规定。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m。总容积小于或等于3m³的液氧储罐与其使用建筑的防火间
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2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4.4.3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
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至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储罐与泵的防火间距不限。
5.3.5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²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
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4
4.2.2 汽车库、修车库之间或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
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当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
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减小50%;
3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高一面外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
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m;
4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无开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
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m。
4.2.3 停车场与相邻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当相邻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停车部
位高15m范围以下的外墙均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
5.1.3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停车数量超过100辆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为多个停车数量不大于100辆的区域,但当采
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成多个停车单元,且停车单元内的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
应分隔为停车数量不大于300辆的区域;
2 汽车库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选用快速响应喷头;
3 楼梯间及停车区的检修通道上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4 汽车库内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口应设置在运输车辆的通道顶部。
(二)无门窗洞口防火隔墙
6.2.4 条文说明
在单元式住宅中,分户墙是主要的防火分隔墙体,户与户之间进行较严格的分隔,保证火灾不相互蔓延,也是确
保住宅建筑防火安全的重要措施。要求单元之间的墙应无门窗洞口,单元之间的墙砌至屋面板底部,可使该隔墙真
正起到防火隔断作用,从而把火灾限制在着火的一户内或一个单元之内。
2.2.9 消防电梯井和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与相邻井道、机房及其他房间分隔。消防
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4.3.2 住宅与非住宅功能合建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汽车库的疏散出口外,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
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3 为住宅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7.1.10条的规定分隔。
4 住宅与商业设施合建的建筑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造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设施中每个独立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2)每个独立单元的层数不应大于2层,且2层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
3)每个独立单元中建筑面积大于200㎡的任一楼层均应设置至少2个疏散出口。
7.1.10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其他地下工程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埋深不大于10m或层数不大于2层时,应为封闭楼梯间;
2 当埋深大于10m或层数不小于3层时,应为防烟楼梯间;
3 地下楼层的疏散楼梯间与地上楼层的疏散楼梯间,应在直通室外地面的楼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4 在楼梯的各楼层入口处均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二、“无门窗洞口”的核心含义
“无门窗洞口”并非仅指墙体上不设置常规门窗,其核心是墙体需形成完整、无缺口的防火分隔屏障,具体含义包括:墙体表面
不得存在任何门窗、预留洞口、管线孔洞、施工临时孔洞等各类开口形式;即使是极小的缝隙、裂缝或未封堵的管线穿孔,都不
符合“无门窗洞口”的要求。这一规定的本质是通过完全封闭的分隔结构,彻底阻断火灾火焰和有毒烟气的蔓延通道,是针对高
火灾危险性区域(如甲、乙类库房)或核心防火部位(如住宅与非住宅分隔处)的严格防火设计要求,直接关系到建筑防火分区
的有效性和人员疏散的安全性。
三、工作中应注意的把控事项
(一)材料与耐火性能把控
墙体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构建,且材料的耐火极限需严格匹配对应规范要求,不得降低标准——例如甲、乙类库房的无门窗洞口
防火墙,耐火极限需确保不低于4.00h,相关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材料进场时,需严格查验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
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必要时按规定进行抽样送检,确保材料本身的防火性能符合设计要求,从源头杜绝防火隐患。
(二)施工与密封质量把控
施工过程中,墙体需从楼地面基层完整隔断至梁、楼板底面,与建筑结构(如梁、柱、楼板、地面)的交接处必须紧密贴合,不
得留有缝隙。若因特殊工艺需求存在管线穿越(仅限非禁止穿越场景),需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火封堵材料,将管线与墙体的间
隙密实填塞,确保封堵部位的耐火性能与墙体一致,杜绝烟气从缝隙渗漏。同时,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临时孔洞,需在施工完成后
及时用不燃性材料彻底封堵,避免遗漏形成隐蔽隐患。
(三)结构稳定性把
无门窗洞口防火墙作为关键防火分隔构件,需直接设置在建筑基础或耐火性能达标的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确保即使一侧建筑结
构受火灾影响发生变形或破坏时,防火墙仍能保持结构完整和防火功能,不发生坍塌或开裂。对于无门窗洞口防火隔墙,安装过程
中需严格控制墙体的垂直度与平整度,避免因施工偏差导致墙体与结构交接处出现缝隙,或因结构后期变形使墙体产生裂缝,影响
防火密封效果。
(四)后期维护与管理把控
建筑投入使用后,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对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防火隔墙进行开凿洞口、增设门窗、穿设管线等改造行为。若
因建筑功能调整确需改造,必须先进行防火性能核算,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后,按规范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火加固措施,确保改造后
仍满足“无门窗洞口”的防火要求。同时,需定期对墙体进行检查维护,重点查看墙体是否存在裂缝、破损、风化,以及密封胶老
化、防火封堵脱落等问题,发现隐患及时组织专业人员修补,确保墙体始终保持完整的防火分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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