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其中第十一项“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对于此条文:1、是否可以理解为本条文针对的是具有两种及以上功能的建筑?2、是否可以理解为当一个建筑包含了第一项至第六项的功能,这个建筑即作为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制度?3、包含的第一项至第六项的功能是否需要满足第一项至第六项相应的面积限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一项所列情形未对功能数量做出规定。设有第一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筑是特殊建设工程,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
2、本小区1#-3#、5#-8#楼分别为一类高层住宅,4#、14#、17#、18#、19#楼为小区配套变电站邮政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以及二期地下车库均在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且1#-3#、5#-8#楼在同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合格)上。但是,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上,标明的是二期地库局部(1#地下一层、2#地下一层)以及1#、2#建设工程。请问,在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建设工程(地上建筑及地下车库)是否需要一起进行消防验收?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建设工程(地上建筑及地下车库)且为特殊建设工程,其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是否应当是在同一消防设计文件上?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审查的项目范围应与建设单位申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保持一致,不得随意调整、拆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3、总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的宾馆,开工前进行了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文件中未包含精装修,目前正在施工。施工过程中建设方计划增加室内精装修内容,请问现阶段可以办理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吗?按照新建装修工程办理?或者竣工消防验收后再按照既有建筑改造装修工程办理消防设计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宾馆增加室内装修工程,应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相关要求,调整或重新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手续,宾馆主体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室内装修工程不得施工。
4、集团公司因业务需要,拆分养老业务重新注册子公司,利用原场所开展养老业务,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消防审验备案?如何办理?
网友(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未发生工程建设行为的无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
5、请问一个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投资额超过1200万的房屋修缮工程是否要当地住建委办理施工许可证?如有房管局的开工审核单是否就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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