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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之系统调试

作者:海湾消防设备 文章来源:http://www.gstcp.com/ [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之系统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fire alarm system
GB 50166-2019
主编部门: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联合发布
施行日期:2020年03月01日

以下为标准的部分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66-2019,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1月22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基本规定、施工、系统调试、系统检测与验收和系统运行维护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补充完善了系统设备部件的安装、调试、检测、验收等有关技术内容;

2.增加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传输设备(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防火门监控器、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和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施工、调试、检测及验收要求;

3.增加了家用灭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探测器、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调试、检测及验收要求;

4.修订了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不一致、不协调的内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应急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邮编:110034)。

总 则

1.0.1 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检测、验收及维护保养,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检测、验收及维护保养。

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检测、验收及维护保养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1 系统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标准附录A划分。

2.1.2 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并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填写有关记录。

2.1.3 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等经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系统设备的现行国家标准、系统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应齐全;

2 设计单位应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3 系统设备、组(配)件以及材料应齐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应能够保证正常施工;

4 与系统施工相关的预埋件、预留孔洞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5 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应能够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2.1.4 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

2.1.5 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施工前,监理单位应按本标准第2.2节的规定和附录C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对材料、设备及配件进行进场检查,并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填写记录,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 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3 各工序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验认可,不合格应进行整改,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4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施工区域的划分、系统的安装工序及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和附录C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并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填写记录,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宜保留现场照片或视频记录;

5 系统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6 系统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按设计文件、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并应按本标准附录E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设备制造企业对系统进行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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