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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层建筑及地下室中是否可设置餐饮用房,条件有哪些?

作者:海湾消防设备 文章来源:http://www.gstcp.com/ [ ]

餐饮场所厨房

依据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5版):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4条规定的设置在高层建筑及地下室中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防火分区内,可附设餐饮用房,但不得设置使用燃油、燃气作为燃料的明火厨房。

  〔说明〕调整部分文字。附设餐饮用房的建筑面积通常不应超过本防火分区面积的50%。无明火的餐饮场所与同一防火分区间的其他商业场所之间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无明火采用电加热方式的厨房可不作防火分隔,但应设厨房灭火装置。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5.3.4条(原强条)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²;

  2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²;

  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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