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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要求

作者:海湾消防设备 文章来源:http://www.gstcp.com/ [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是其发挥“消防大脑”作用的生命线,可靠供电是系统功能实现的绝对前提。规范对此有强制性双重保障要求:必须采用消防电源作为主电,并配置蓄电池作为备用电源,确保在主电故障时能自动切换,且备用电源需维持系统工作不少于3小时,为人员疏散和火救援赢得宝贵时间。

一、规范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10.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可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当备用电源采用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10.1.3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宜由UPS电源装置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供电。

  10.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隔离开关:不带过负荷保护和过电流保护的开关,也是规范中需要设置在消防联动控制器主电源上的开关,只起到通断作用。

  空气开关:具有过载和短路保护的作用。电流过大或短路时会自动跳闸。

  漏报开关:具有过载和短路保护的作用外,还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10.1.6除按照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外,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或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火卷帘、电动排烟窗、消防潜污泵、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的供电,应在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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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技术答疑

  《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

  3.1.8《建规》第10.1.8条要求消控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的供电进行末级切换,但并未明确负荷等级。三级负荷是否也应满足此要求。

  答:不需要。见《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3.2.12条,三级负荷的消防用电设备可以由一路专用电源单回路供电。因此不存在末端切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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